⒈ 盜竊財物并出賣。
英steal and sell; ill-gotten property;
⒈ 亦作“盜賣”。盜竊出賣;私自出賣。
引《元史·食貨志五》:“或船戶運至好鹽,無錢致賄,則故生事留難,以致停泊河岸,侵欺盜賣?!?br />清 唐鑒 《諭發膏火田總管值年首士執照》:“本府已將盜賣之契追繳,分別懲創退耕?!?br />《文明小史》第三回:“現在 柳知府 膽敢私自賣與外國人,絶滅我們的產業,便是盜賣皇上家的地方?!?br />魯迅 《花邊文學·大小騙》:“這些名人在賣著他們的‘名’,不知道可是領著‘干薪’的?倘使領的,自然是同意的自賣,否則,可以說是被‘盜賣’,‘欺世盜名’者有之,盜賣名以欺世者又有之,世事也真是五花八門?!?/span>
⒈ 盜竊他人或公眾物品,并加以銷售。
例如:「公家機關的物品,有時會被品行較差的員工盜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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