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拘留之使補足。
⒈ 拘留之使補足。
引清 黃六鴻 《?;萑珪ゅX穀·拆封》:“其(銀)低色短少各封,硃筆封好,仍于收簿本戶名上點記,俟拘補后將簿點銷?!?br />注:“若所拆銀封內,低少無多,免其拘補,以示寬大?!?/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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