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司法機關強制傳喚有關人到案。
英issue a warrant;
⒈ 司法機關強制傳喚有關人到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沒有被逮捕、拘留的刑事被告人,經過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可以拘傳。民事案件中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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