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審訊定罪。鞠,通“鞫”。
引明 彭時 《彭文憲公筆記》卷下:“仍以 劉長子、石和尚 為俘獲,獻於朝廷,法司依原奏鞠罪,刑于市?!?/span>
Copyright ? mingxiao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杭州優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未經書面允許不得轉載、復制信息內容、建立鏡像
本網站內容僅供參考,請以各學校實際情況為主!內容侵權或錯誤投訴:841539661@qq.com 工信部備案號:浙ICP備200197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