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代官民有冤屈,經地方最高級官署審判仍不能解決時,可赴京向都察院及步軍統領衙門控訴,謂之“京控”。
⒈ 清 代官民有冤屈,經地方最高級官署審判仍不能解決時,可赴京向都察院及步軍統領衙門控訴,謂之“京控”。
引《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六回:“這件事鬧不清楚,我一定丟了功名;我的功名不要緊,只怕京控起來,那時就是堂翁也有些不便?!?/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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