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捏造罪名加以陷害。
⒈ 捏造罪名加以陷害。
引廖仲愷 《支援江門油業工人通電》:“三數工友上前質問后,該市商團借端架陷。竟于下午四時,由油業東家 李超 ……督率數百人,分路圍困工會,搜索工人,開槍射擊?!?/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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