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減少賦稅數額。
⒈ 減少賦稅數額。
引《宋史·食貨志上五》:“兩浙 提點刑獄 王庭老 、提舉常平 張靚 率民助役錢至七十萬, 薛向 為帝言,帝問 王安石,安石 曰:‘提舉官據數取之,朝廷以恩惠科減,於體為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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