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制官吏奏薦形式之一,其法由吏部及本屬衙門奏薦候缺任命。
⒈ 清 制官吏奏薦形式之一,其法由吏部及本屬衙門奏薦候缺任命。
引《清史稿·選舉志五》:“京司官、小京官、筆帖式,分留授、調授、揀授、考授,皆引見候旨,餘則選?!?/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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