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定罪。
⒉ 算命。
⒈ 定罪。
引《漢書·刑法志》:“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br />顏師古 注引 晉灼 曰:“命者,名也,成其罪也?!?/span>
⒉ 算命。
引清 俞樾 《茶香室續鈔·論命不用生時》:“舊聞 李虛中 論命,不用生時。今觀《夷堅志》載, 季勛 論命,亦不用生時,此異事也?!?/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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