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明·清時朝廷派遣到川·滇·黔等少數民族地區的地方官。因其有一定任期,非世襲,非土著,有流動性,故稱。
⒈ 明 清 時朝廷派遣到 川 滇 黔 等少數民族地區的地方官。因其有一定任期,非世襲,非土著,有流動性,故稱。
引《明史·鄧廷瓚傳》:“請改為府縣,設流官與土官兼治,庶可久安?!?br />清 侯方域 《豫省試策五》:“竊聞往者二三藩王皆得以用人殺人,而諸從龍於舊邸者,或出為流官,或中司大柄?!?br />吳晗 《朱元璋傳》第四章二:“如土司內部發生糾紛,或反抗朝廷失敗后,往往被收回境內統治權,直屬朝廷,改用流官治理,叫做‘改土歸流’?!?/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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