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舊時官府處理公事作出裁決時所設置的桌子。
⒈ 舊時官府處理公事作出裁決時所設置的桌子。
引《新唐書·百官志》:“﹝節度使﹞視事之日,設禮案,高尺有二寸,方八尺?!?br />元 武漢臣 《玉壺春》第四折:“陶伯常 云:‘既然從良改正,著禮案上除了名字,將 素蘭 配與 玉壺 為夫人?!?/span>
⒈ 古代官府處理裁決公事的桌子。
引《新唐書·卷四九·百官志四下》:「(節度使)?視事之日,設禮案,高尺有二寸,方八尺,判三案?!?/span>
⒉ 官妓樂籍檔案。元·武漢臣也作「樂案」。
引《玉壺春·第四折》:「既然從良改正,著禮案上除了名字?!?/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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