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交納錢物以減免徒刑。
⒈ 交納錢物以減免徒刑。
引明 沉德符 《野獲編·臺省·湯劉二御史再譴》:“鼐 論風憲官受財,議革職贖徒,上特旨發 肅州衛 充軍?!?br />《明史·姜埰傳》:“乃命移刑官定罪,尚書 徐石麒 等擬 埰 戍, 開元 贖徒?!?br />清 吳偉業 《鹿樵記聞·粵西二臣》:“又以奸民訐其貪肆不法,逮治坐贖徒?!?/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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