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補任官職。
⒈ 補任官職。
引《資治通鑒·后漢高祖天福十二年》:“丙辰,帝至 洛陽,入居宮中; 汴州 百官奉表來迎。詔諭以受 契丹 補署者皆勿自疑,聚其告牒而焚之?!?br />《續資治通鑒·宋太宗雍熙三年》:“禽酋豪者,隨職名高下補署?!?/span>
Copyright ? mingxiao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杭州優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未經書面允許不得轉載、復制信息內容、建立鏡像
本網站內容僅供參考,請以各學校實際情況為主!內容侵權或錯誤投訴:841539661@qq.com 工信部備案號:浙ICP備200197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