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處理非常事件時,臨時使用的刑法。
⒈ 處理非常事件時,臨時使用的刑法。
引清 唐甄 《潛書·權實》:“國有常刑,有變刑。常刑者,律刑也;有司議之,人主不敢私。變刑者,雷霆之威也;英主神之,羣眾不得與。常刑齊小人,變刑以治元惡?!?/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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