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宋代民間交納賦稅后,官府發給的憑證。因用紅字書寫,故稱。
⒈ 宋 代民間交納賦稅后,官府發給的憑證。因用紅字書寫,故稱。
引宋 洪邁 《容齋三筆·吏胥侮洗文書》:“郡縣胥史,揩易簿案,鄉使尤甚。民已輸租稅,朱批於戶下矣,有所求不遂,復洗去之,邑官不能察,而又督理。比其持赤鈔為證,則追逮橫費,為害已深?!?/span>
Copyright ? mingxiao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杭州優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未經書面允許不得轉載、復制信息內容、建立鏡像
本網站內容僅供參考,請以各學校實際情況為主!內容侵權或錯誤投訴:841539661@qq.com 工信部備案號:浙ICP備200197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