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見“徹案”。
⒈ 亦作“徹桉”。撤去食案。
引《新唐書·禮儀志六》:“皇帝乃飯,蕃主以下皆飯。徹桉,又行酒,遂設庶羞?!?br />宋 歐陽修 《答陳知明書》:“某昨在 廣陵,一相見於眾人中,未有相知之意。及食,將徹案,方接足下以言,而始知其非眾人也?!?/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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