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五代至南宋政府在農村按戶配售食鹽的制度。二月育蠶時按戶配鹽,六月新絲上市,繳納夏稅時收錢,故稱。
⒈ 五代 至 南宋 政府在農村按戶配售食鹽的制度。二月育蠶時按戶配鹽,六月新絲上市,繳納夏稅時收錢,故稱。
引《資治通鑒·后晉高祖天福七年》:“先是 河 南、北諸州官自賣海鹽,歲收緡錢十七萬;又散蠶鹽斂民錢?!?br />胡三省 注:“蠶鹽所以裛繭。 唐 天成 二年,敕:每年二月內一度俵散蠶鹽,依夏稅限納錢?!?br />宋 陸游 《村興》詩:“園丁上牛米,村婢博蠶鹽?!?br />《續資治通鑒·宋太祖建隆二年》:“官鹽闌入禁地貿易至十斤,煮鹻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蠶鹽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奏裁?!?/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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