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判罪。
⒈ 判罪。
引《墨子·迎敵祠》:“凡出入為流言,驚駭恐吏民,謹微察之,斷罪不赦?!?br />《晉書·刑法志》:“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br />宋 蘇轍 《論邊防軍政斷案宜令三省樞密院同進呈札子》:“文臣吏民斷罪公案并歸中書?!?/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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