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超過錢糧征收定額的多馀部分。
⒈ 超過錢糧征收定額的多馀部分。
引《元典章·戶部·辦課合行事宜》:“在前行分管課官典侵使附餘錢數,體察得實,亦仰就便追問?!?br />《明律·戶律·多收稅糧斛面》:“多收斛面者,杖六十,若以附餘糧數,計贜重者,坐贜論?!?/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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