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官定價格。
⒈ 謂官定價格。
引《宋史·職官志十一》:“太平興國 二年,詔:‘諸道所給幕職、州縣官奉,頗聞官估價高,不能充七分之數。宜令三分給一分見錢,二分折色,令通判面估定官物,不得虧損其價?!?br />《續資治通鑒·宋仁宗嘉祐七年》:“初, 江 湖 運鹽既雜惡,官估復高,故百姓利食私鹽。由是盜販者眾,捕之急則起為盜?!?/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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