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供商賈使用的官營店房。
⒉ 捕役拷問盜賊的地方。
⒈ 供商賈使用的官營店房。
引唐 李翱 《疏絕進獻》:“故有作官店以居商賈者,有釀酒而官沽者,其他雜率巧設名號,是皆奪百姓之利,虧三代之法,公託進獻,因得自成其私,甚非太平之事也?!?br />《續資治通鑒·元順帝至正二十四年》:“己酉, 吳 命中書省,凡商稅三十稅一,多取者以違例論。改在都官店為宣課司,府、州、縣官店為通課司?!?br />《明史·食貨志五》:“太祖 初,征酒醋之稅,收官店錢?!?/span>
⒉ 捕役拷問盜賊的地方。
引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四》:“獻縣 捕役 樊長,與其侶捕一劇盜。盜跳免,縶其婦於官店?!?br />自注:“捕役拷盜之所,謂之官店,實其私居也?!?/span>
⒈ 官營的店鋪,可供商賈集散貨物。
引唐·李翶〈疏絕進獻〉:「故有作官店以居商賈者,有釀酒而官沽者,其他雜率巧設名號,是皆奪百姓之利,虧三代之法?!?br />《金瓶梅·第四七回》:「這苗青另搭了船只,載至臨青馬頭上,鈔關上過了,裝到清河縣城外官店內卸下?!?/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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