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可為公證的憑據。
⒉ 謂公正而堅持原則。
⒈ 指可為公證的憑據。
引后蜀 何光遠 《鑒誡錄·神口開》:“唐 大中 初,有 任士元 與 宇文錯 爭田,俱無公執,雖經檢勘,難定是非?!?/span>
⒉ 謂公正而堅持原則。
引宋 無名氏 《儒林公議》卷下:“劉后 垂簾聽政, 利用(曹利用 )自以親承顧托,庶事公執。時中官依 劉氏 之勢,多求徼幸, 利用 屢抑其請,由是讒嫉日至?!?/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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