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1955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由國家主席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土地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勛章。分為三級。一級授予當時師級及其以上干部。二級授予當時團、營級干部。三級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參加紅一方面軍、1936年9月30日前參加紅二或紅四方面軍、1935年9月30日前參加陜北紅軍或紅二十五軍以及1937年7月6日前堅持各地游擊戰爭或參加東北抗日聯軍的連級及其以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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