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征調或拘捕以作補充。
⒈ 征調或拘捕以作補充。
引《元典章·臺綱一·臺察咨稟等事》:“又據臺椽按察司書吏奏,差人等選擇通曉法理,有行止不作過犯之人勾補,毋得捏合?!?br />明 唐順之 《條陳薊鎮補兵足食事宜》:“一,專責任以嚴勾補?!?br />《明史·陶安傳》:“子 晟,洪武 中為 浙江 按察使,以貪賄誅。其兄 昱 亦坐死,發家屬四十餘人為軍。后死亡且盡,所司復至 晟 家勾補?!?/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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