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資本主義社會經濟組織形式之一,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在兩合公司中,無限責任股東代表公司管理業務,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一般不管理業務,對公司債務的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參閱《新華月報》1951年1月號“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⒈ 資本主義社會經濟組織形式之一,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在兩合公司中,無限責任股東代表公司管理業務,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一般不管理業務,對公司債務的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參閱《新華月報》1951年1月號“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⒈ 為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各一人以上組織的公司,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必須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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