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雙方各自責讓。
⒈ 雙方各自責讓。
引南朝 梁 沉約 《齊故安陸昭王碑文》:“疑獄得情而弗喜,宿訟兩讓而同歸?!?br />《隋書·循吏傳·辛公義》:“后有欲諍訟者,其鄉閭父老遽相曉曰:‘此蓋小事,何忍勤勞使君?!A者多兩讓而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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