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按比例向人民攤派稅收。
⒈ 按比例向人民攤派稅收。
引《新五代史·雜傳十八·盧質》:“三司使 王玫 請率民財以佐用。乃使 質 與 玫 等共議配率,而貧富不均,怨訟并起,囚繫滿獄?!?br />《續資治通鑒·宋高宗紹興四年》:“車駕總師臨 江,乞速降黃榜,須行約束,每事務在簡省,稍有配率,許人陳告?!?/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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