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鄉鎮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錄計劃的事業編制人員
1、對聘用滿5年的鄉鎮事業編制人員應如何理解?
聘用在山區26縣鄉鎮事業崗位(含縣級機關派駐鄉鎮事業站所,不含學校、醫院)累計滿5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至少1年為優秀等次),且目前為上述崗位在編在崗的人員。
2、鄉鎮事業編制(含縣級機關派駐鄉鎮事業站所)人員借用縣級以上機關單位的時間,可否計算為鄉鎮事業崗位工作時間?
不能。
3、縣級機關派駐鄉鎮事業站所人員,編制在甲鄉鎮事業站所,工作在乙鄉鎮事業站所的經歷,可否計算鄉鎮事業崗位工作時間?
可以。
4、資格復審時,相關人員的證明由誰提供?
鄉鎮事業編制人員的證明,由鄉鎮機關提供,并經縣級人社部門審核確認;縣級機關派駐鄉鎮事業站所人員的證明,由派駐單位提供,并經鄉鎮機關和縣級人社部門審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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