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的人員范圍
(一)戶籍在內蒙古自治區的人員。
(二)持有內蒙古自治區居住證且在有效期內的外省市戶籍人員。
(三)內蒙古自治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在讀專升本學生和在讀研究生(其中,專升本學生和在讀研究生只能使用已經獲取的學歷參加認定)。
(四)持有內蒙古自治區簽發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且在有效期內的人員,持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5年有效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臺人員。
(五)駐內蒙古自治區部隊現役軍人、武警。
二、認定條件
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符合《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下列認定條件,可在內蒙古自治區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一)思想品德條件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二)學歷條件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關于貫徹教育部〈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內教發〔2002〕64號)規定的相應學歷執行。
(三)考試相關條件
1.2020屆及以前內蒙古自治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師范專業畢業生,且為首次申請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
2.通過國家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面試均合格,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在有效期內;或者根據教育類研究生和師范生免試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改革的規定,屬于免試認定范圍并取得《師范生教師職業能力證書》且在有效期內。
3.內蒙古自治區全日制高等院校2021-2023屆師范專業畢業生在完成《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必修課和不少于一學期的教育實習實踐后,參加由所在學校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統一組織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和學科專業課三科考試并考試合格,在畢業前可申請認定相應教師資格。
(四)普通話水平條件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五)身體條件
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準及辦法》《關于調整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準的通知》,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六)任教學科、任教學段
1.持《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師范生教師職業能力證書》的申請認定的,任教學科、任教學段須與《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師范生教師職業能力證書》一致。
2.內蒙古自治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屆及以前師范專業畢業生(首次申請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的)、內蒙古自治區全日制高等院校2021-2023屆師范專業畢業生任教學科須與所學師范專業相應,任教學段須符合《內蒙古自治區關于貫徹教育部〈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內教發〔2002〕64號)中對各學段的學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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