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解釋:1.執法;主管獄訟刑罰。 2.官名。五代以來,諸州皆有馬步獄,以牙校充馬步都虞侯,掌刑法。宋太祖以為刑獄人命所系,當選士流任之。開寶六年秋,敕改馬步院為司理院,以新進士及選人為之,掌獄訟勘鞠之事,不兼他職。元廢。明時用為對推事的別稱。 3.主持;掌管。 4.管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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