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解釋:法律用語。司法機關依一定方式將訴訟文件(如傳票﹑判決書等)送交訴訟參與人。送達不僅使訴訟有關人員了解文件內容,便于遵照執行;而且在于賦予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傳票一經送達,則被送達人即有到庭的義務,不得借故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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