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領到標準:
1、參加失業險,所屬單位和本人已執行交費責任滿1年。
2、非因自己意向中斷就業,因自己控制不了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
申報材料:
1、《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2、自己身份證件;
3、所屬單位開具的停止或是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4、失業登記及求職證實;
5、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辦理手續:
1、用人公司為失業人員出示停止或是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力,并把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是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管理失業險組織備案。
2、失業人員自企業停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實送到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金。
3、失業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核準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從確認后的次月起派發失業金,并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失業險辦理地址:
太原市小店區社會保險中心
地址:太原市小店區興盛西街27號
太原市迎澤區社會保險中心
地址:太原市五一東街99號
太原市杏花嶺區社會保險中心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1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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