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可做證明的物件。
⒈ 指可做證明的物件。 《金瓶梅詞話》第八五回:“婦人看畢收入袖中。
引薛嫂 道:‘他叫你回個記色與他,或寫幾個字兒捎了去,方信我送的有個下落?!?/span>
⒈ 字據。
引《金瓶梅·第八五回》:「他叫你回個記色,與他寫幾個字兒捎了去,方信我送的有個下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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