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訴訟案件最多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中國從1954年起實行這個制度。對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如認為有錯誤,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判決或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也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
⒈ 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我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或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判決和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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