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辨明。公開懲處。正,治罪。見“明證”。
⒈ 辨明。
引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指瑕》:“若夫注解為書,所以明正事理?!?/span>
⒉ 公開懲處。正,治罪。參見“明正典刑”。
引《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一:“那親動手的奸徒,若不明正其罪,被害寃魂何時瞑目?”
明 葉盛 《水東日記·看議何觀》:“盛 因抹去冒頭所謂‘誣陷大臣,擅開邊釁’,及終所謂‘明正 觀 罪,以為進言虛妄者之戒’等語?!?/span>
⒊ 見“明證”。
⒈ 做證、證人。
引《清平山堂話本·合同文字記》:「劉天祥并晚婆婆來,就帶著合同,一并赴官,又拘李社長明正?!?/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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