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審訊治罪。
⒈ 審訊治罪。
引《東觀漢記·劉興傳》:“興 遷 弘農 太守,縣吏 張申 有伏罪, 興 收 申 案論,郡中震慄?!?br />《后漢書·第五倫傳》:“其巫祝有依託鬼神詐怖愚民,皆案論之?!?/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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