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將過錯歸于他方。
⒈ 謂將過錯歸于他方。
引《續資治通鑒·宋英宗治平三年》:“﹝ 傅堯俞 等﹞既撓權而示眾,復歸過以取名?!?br />《東周列國志》第七五回:“蔡侯 見諸軍解散,大失所望,歸過 沉國?!?/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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