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時官員任實缺時,向吏部人員賄賂的運動款項。
⒈ 清 時官員任實缺時,向吏部人員賄賂的運動款項。
引《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十八回:“因為家伯要補缺了,要來打點部費?!?br />張友鶴 注:“當時官員要任實缺,必須經過吏部的核準;為了避免審核時的挑剔,就花上一筆錢去運動,叫做部費?!?/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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