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介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