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制的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三個部分組成。
基礎指標由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年齡三個部分組成。
加分指標由文化程度、技術能力、創新能力、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與服務行業、社會服務和公益、納稅情況、表彰獎項七個部分組成。
減分指標由信用情況、違法違規情況兩個部分組成。申請人的總積分等于基礎指標積分加上加分指標積分,減去減分指標積分的分值??偡e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
具體如下:
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指標體系及分值表
類別 |
序號 |
指標 |
指標內容及分值 |
備注 |
基礎指標 |
1 |
合法穩定住所 |
1. 在廣州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每滿1年計8分; 2. 在廣州市累積居住年限: (1)合法產權住所(20分); (2)合法租賃住所或單位宿舍,每滿1年計5分,最高不超過20分。 3. 申請人居住地由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的,每滿1年計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
既有合法產權住房、又有合法租賃住房的,由申請人選擇其中一項計分。 |
2 |
合法穩定就業 |
在廣州市就業(創業)并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含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及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每個險種每滿1年計2分。在廣州市就業(創業)并繳納住房公積金,每滿1年計2分。 |
失業保險基金代繳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及外來工醫保年限納入醫保累計繳費時間。外地轉入社保、補繳社保不計算年限,重復參保期間不重復計算年限。異地轉入住房公積金、補繳住房公積金不計算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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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年齡 |
1. 18—40周歲(含40周歲)(30分); 2. 4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含不滿一歲)少加2分。 |
動態調整,最低為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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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指標 |
1 |
文化程度 |
1. 本科及以上學歷(30分); 2. ??疲ê呗殻?0分); 3. 高中(含中職)(10分)。 |
只取最高分,不累計計分。高中以下學歷不計分。 |
2 |
技術能力 |
1. 中級及以上職稱或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20分); 2. 初級職稱、職業資格為高級、事業單位工勤技術三級(10分); 3. 職業資格中級、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四級(5分); 4. 正在從事與上述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相對應職業工種工作(5分)。 |
職業資格包括職業技能等級,是指獲得國家、廣東省、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國家職業資格。只取最高分,不累計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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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指標 |
3 |
創新能力 |
1. 近5年獲得授權的有效專利且授權時的地址為廣州市轄區的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按以下標準給予計分: 屬發明專利的,每項專利按20/(人數)計算。最高不超過40分。 屬實用新型專利的,每項專利按10/(人數)計算。最高不超過20分。 2. 在廣州市高新技術企業、新型研發機構從事技術創新和研發的申請人,工作每滿1年計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
專利授權后,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發生變更的,不予積分;專利地址變更到非廣州市轄區內的,不予積分。對同時滿足1和2兩項條件的,可以累計計分。 |
4 |
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服務行業 |
1. 職業工種或職業資格符合當年廣州市積分急需工種或職業資格目錄(10分); 2. 現正從事特殊艱苦行業一線人員(10分)。工作每滿1年再加計5分,最高再加分不超過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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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會服務和公益 |
1. 近5年內,參加獻血(每次計2分),單項累計最高不超過10分。 2. 近5年內,參加志愿者(義工)服務(每滿50小時計2分)。1年內計分不超過2分,單項累計最高不超過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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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納稅情況 |
1. 對普通勞動者,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1)近3個納稅年度累計在廣州市繳納個人所得稅:1萬—3萬元(含1萬元,不含3萬元)(4分);3萬—6萬元(含3萬元,不含6萬元)(8分);6萬元以上(含6萬元)(12分)。 (2)近3個納稅年度連續每1年均在廣州市申報繳納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或者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4分)。 (3)近1個納稅年度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含清繳稅款)(2分)。 2. 所投資創辦的企業,近3個納稅年度累積在廣州市納稅: (1)5萬—10萬元(含5萬元,不含10萬元)(4分); (2)10萬—20萬元(含10萬元,不含20萬元)(8分); (3)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12分)。 |
1. 一個納稅年度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 對同時滿足1和2兩項條件的,可以累計計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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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指標 |
7 |
表彰獎項 |
1. 個人獲得黨中央、國務院授予的獎項和榮譽稱號(30分); 2. 個人獲得廣東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等授予的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20分); 3. 個人獲得廣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獎項和榮譽稱號(10分); 4. 個人獲得廣州市直機關或各區委、區政府授予的獎項和榮譽稱號(5分)。 5. 個人獲得中央軍委授予的榮譽稱號(30分)。 6. 個人獲得一等功(首次20分,累加每次5分);獲得二等功(首次10分,累加每次2分);獲得三等功(首次5分,累加每次1分)。 |
1. 只計個人在廣州市工作期間獲得的獎項。 2. 同一獎項只取最高分,不同獎項可累計計分。 3. 服役期間立功受獎情況(指標內容5—6)不受上述限制。 |
減分指標 |
1 |
信用情況 |
信用不良記錄,每宗減10分。 |
適用于在國家、廣東省、廣州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有行政處罰信息、不良司法信息、被列入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異常狀態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個體工商戶戶主。 此減分指標積分不適用其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 |
2 |
違法違規 情況 |
1. 近5年內,有偷漏稅行為,每次減10分; 2. 近5年內,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每次減10分; 3. 近5年內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申請積分制入戶、積分制住房保障或僅申請人享受的其他公共服務。 |
此減分指標積分不適用其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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