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外地市及本市其他縣(市、區)戶籍小學畢業生到主城區升初中入學在我市公辦學校入學,其父母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居住證:父母雙方及隨遷子女于入學當年5月31日前在居住地公安部門辦理的《居住證》。
2.戶籍證明:父母雙方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以及與隨遷子女家庭原籍戶口簿。
3.住房證明:與《居住證》登記住址一致的住房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購房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
4.務工或經商證明:父母雙方與我市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或由市場監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務工或經商證明應在隨遷子女入學當年的5月31日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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