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通制》的頒行
《大元通制》的頒行介紹
元朝政府頒行的法令文書匯編。至元八年(1271),元政府禁行金泰和律,以后曾幾次著手制定本朝新律,都沒有成功。至元二十八年公布的《至元新格》,所收行政及其他方面的法規亦極不完備。因此,當時立法行政、決獄斷訟,主要以隨時因事而頒布的詔旨及其他政府公文為準。仁宗即位后,為了便于各級官吏檢索遵行,下令將歷朝頒發的有關法令文書斟酌損益,類集折衷,江輯成書,名為《風憲宏綱》。至治二年(1322)正月,英宗命將仁宗時未最后審定完畢的《風憲宏綱》的編纂工作繼續進行,乃令樞密副使完顏納丹、侍御史曹伯啟、判宗正府普顏、集賢學士欽察、翰林直學士曹元用,以二月朔會集中書平章政事張珪既議政元老率其屬眾共同審定,并加以補充,書成,取書名《大元通制》,于至治三年刊行。全書共88卷,凡2539條,內斷例717,條格1151,詔赦94,令類577。其中條格、斷例部分的篇目和編排,分別仿效金《泰和律令》和《泰和律義》?!洞笤ㄖ啤肥窃罢蟹ǔ獭钡膮R編,具有法典的性質。